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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债权确认诉讼要件

时间:2022-08-11 09:34:25

  提债权确认诉讼要件是有四个方面的:债权人应依法申报其债权,否则不得行使诉讼权利,法律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除外;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已完成审查程序;对管理人审查编制并予公示的债权清单或债权表所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应当依法缴纳诉讼费用。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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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债权确认诉讼要件

  (一)债权人应依法申报其债权,否则不得行使诉讼权利,法律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除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1款、第56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权利。法律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主要是指《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的职工劳动债权和公法意义上的税收债权。

  (二)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已完成审查程序,并编制了债权表,或者对法律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完成了调查公示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立法,法律赋予了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查和调查核实的职权,所有债权必须先由管理人审查核实后才能予以确认或不确认。在管理人未完成债权审查核实和公示程序之前,任何人不得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如债权尚处于待审查确定状态,提起相关诉讼只是徒增纷扰,绝无实益。

  (三)对管理人审查编制并予公示的债权清单或债权表所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而管理人不予认可的才能提起诉讼,诉讼的对象限于对管理人记载的债权的异议事项。因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第58条规定,如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则由人民法院直接行使债权确认权,裁定予以确认。对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已发生如同确定判决一样的法律效力,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再提起诉讼。只有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存在实体争议的时候才能提起诉讼程序。

  (四)应当依法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债权确认诉讼属于独立于破产案件的财产争议诉讼案件,故依法应缴纳诉讼费用。

  二、债权确认诉讼判决对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确认诉讼判决生效后,首先对参与诉讼的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受该判决的约束。如受到异议的债权人获得胜诉,其的债权人地位得以确定,该债权人理所当然地享有法律赋予债权人的应有权利,包括向管理人申请按判决确认的债权更正债权表的错误记载,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受偿或者受领管理人预提存的分配额等。如受到异议的债权人败诉,其债权按异议方主张债权额确定,甚至丧失债权人地位。如受到异议的债权被否认的,管理人为该争议债权预提存的分配额,应在其他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在个别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有关他方债权有异议而提起确认诉讼的场合,如果破产财产因法院裁判而有受益的,可以于该利益限度内要求以破产财产补偿其诉讼费用。

  债权确认诉讼判决生效后,不但对参与诉讼的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而且对其他全体债权人也一体发生法律效力,受该判决的约束。因为,债权确认诉讼的胜诉方有权申请按人民法院判决结果更正债权表,该债权表对全体债权人具有与生效判决一样的效力。如不这样,就会在分配时产生混乱。

  三、债权确认诉讼的基本类型及其诉讼主体

  (一)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根据我国《 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的地位独立于管理人,特别是在重整、和解程序,代表着不同利益。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记载债权的是管理人,而非债务人自身。既然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独立于债务人不全代表债务人,既然允许债务人对管理人审核记载的债权提出自己的异议意见,那当然可以向法院提起债权异议诉讼。在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提起诉讼中,债务人作为债权异议诉讼的原告,应将受到异议债权的债权人列为被告。如除债务人之外,还有债权人对此也有异议时,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合并审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企业破产法》25 条第7 项规定管理人的职权之一是“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债务人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的债权异议诉讼是否由管理人代表进行?如果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进行此项诉讼 ,则将使管理人陷于自己审查确定的债权又由其自我否认的矛盾境地,其角色地位是相当尴尬的,很难完成其任务。笔者认为,此项诉讼不应由管理人代表进行诉讼,应有债务人自己行使。

  (二)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有关己方债权有异议的,因涉及其切身利益,当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异议诉讼。在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有关己方债权有异议的,该债权人作为债权异议诉讼的原告,应将债务人列为被告。

  (三)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有关他方债权有异议的。《破产法》第58条第3款规定的,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提出异议的权利,这里的异议权应当赋予持异议的债权人对债权表中的所有债权均可提出异议,也就是说债权人异议既包括已方债权也包括除已方债权外的其他债权。 也就是说立法本意并不排除债权人对已方债权外他方债权提出的异议。异议债权人对受异议债权提起异议诉讼的法理基础,在于合同法上赋予债权人代位权,受异议的债权可能会影响破产财产的分配,从而损害持异议债权人的利益,在债务人不提异议的前提下,持异议的债权人可以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异议债权人作为债权异议诉讼的原告。将债务人、受到异议债权的债权人列为共同被告。如存在多个异议人,可以作为共同诉讼来处理。

  根据相关的知识了解,对于提起债权的诉讼,是需要符合相关的条件才可以的,债权确认诉讼判决生效后,是会有相关的一些约束。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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